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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玩具和儿童用品的材料质量,可按哪些标准测试?上海复兴复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可受理玩具和儿童用品的材料质量、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小于 50mm,由毛发、毛绒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玩具和整体或部分为模压面具的测试、头戴玩具上的飘拂物头巾、头戴饰物等,整体或部分遮盖面部的纺织物面具,玩具化妆服饰,供儿童进入的玩具的测试、软体填充玩具的测试、一般要求等检测委托,并在送样前核对实际承检范围、方法版次和报告用途。所涉标准分别对应产品要求、试样制备或检测方法;选用时应逐项核对适用范围,不能把不同方法混作一项。实施时还应按表列方法核对修订件,基准编号相同并不表示修订状态一致。以下逐行列出对应方法,并说明各项目的取样关注点与结果解释。
| 检测对象 | 项目/参数 | 检测标准(方法) | |
|---|---|---|---|
| 序号 | 名称 | ||
| 玩具和儿童用品 | 8 | 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小于 50mm,由毛发、毛绒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玩具和整体或部分为模压面具的测试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EN71-2:2020+A1: 2025 5.3 |
| 9 | 头戴玩具上的飘拂物头巾、头戴饰物等,整体或部分遮盖面部的纺织物面具,玩具化妆服饰,供儿童进入的玩具的测试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EN71-2:2020+A1: 2025 5.4 | |
| 10 | 软体填充玩具的测试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EN71-2:2020+A1: 2025 5.5 | |
| 1 | 一般要求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BS EN71-2:2020+A1: 2025 4.1 | |
| 2 | 头戴玩具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BS EN71-2:2020+A1: 2025 4.2 | |
| 3 | 化妆服饰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BS EN71-2:2020+A1: 2025 4.3 | |
| 4 | 供儿童进入的玩具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BS EN71-2:2020+A1: 2025 4.4 | |
| 5 | 软体填充玩具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BS EN71-2:2020+A1: 2025 4.5 | |
| 6 | 总则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BS EN71-2:2020+A1: 2025 5.1 | |
| 7 | 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大于或等于50mm,由毛发、毛绒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玩具的测试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BS EN71-2:2020+A1: 2025 5.2 | |
| 8 | 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小于 50mm,由毛发、毛绒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玩具和整体或部分为模压面具的测试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BS EN71-2:2020+A1: 2025 5.3 | |
| 9 | 头戴玩具上的飘拂物头巾、头戴饰物等,整体或部分遮盖面部的纺织物面具,玩具化妆服饰,供儿童进入的玩具的测试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BS EN71-2:2020+A1: 2025 5.4 | |
| 10 | 软体填充玩具的测试 | 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 BS EN71-2:2020+A1: 2025 5.5 | |
| 1 | 材料质量 | 消费品安全规范 玩具安全 ASTM F963-23 4.1 | |
| 2 | 易燃性 | 消费品安全规范 玩具安全 ASTM F963-23 4.2 | |
| 3 | 填充材料 | 消费品安全规范 玩具安全 ASTM F963-23 4.3.7 | |
| 4 | 小零件(除标签和/或说明性文献要求外) | 消费品安全规范 玩具安全 ASTM F963-23 4.6 | |
| 5 | 可接触边缘(除标签和/或说明性文献要求外) | 消费品安全规范 玩具安全 ASTM F963-23 4.7 | |
| 6 | 突出物(除浴盆玩具的突出部分外) | 消费品安全规范 玩具安全 ASTM F963-23 4.8 | |
| 7 | 可接触末端(除标签和/或说明性文献要求外) | 消费品安全规范 玩具安全 ASTM F963-23 4.9 | |
| 8 | 钉子及紧固件 | 消费品安全规范 玩具安全 ASTM F963-23 4.11 | |
| 9 | 包装薄膜 | 消费品安全规范 玩具安全 ASTM F963-23 4.12 | |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小于 50mm,由毛发、毛绒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玩具和整体或部分为模压面具的测试”应先确定适用的玩具及燃烧评价类别。需说明表面纺织或毛绒、填充、头戴或服饰部件的材料、尺寸和实际形态,保留试样与整件关系;不同尺寸或构造的用品可能采用不同程序。
按所列方法规定的取样、预处理、姿态和点燃作用实施,记录适用的燃烧、持续或传播现象及实际计算量。毛发、面具、服饰与软体填充玩具应按各自条款评价,不能仅凭外观或材料名称推断结果。
报告注明受检部件、材料配置、采用程序及具体结果,保留必要照片或观察记录。结果代表规定试验条件,不是所有火情的防护保证,也不替代机械和化学任务,判定需与玩具类别及版次对应。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头戴玩具上的飘拂物头巾、头戴饰物等,整体或部分遮盖面部的纺织物面具,玩具化妆服饰,供儿童进入的玩具的测试”应先确定适用的玩具及燃烧评价类别。需说明表面纺织或毛绒、填充、头戴或服饰部件的材料、尺寸和实际形态,保留试样与整件关系;不同尺寸或构造的用品可能采用不同程序。
按所列方法规定的取样、预处理、姿态和点燃作用实施,记录适用的燃烧、持续或传播现象及实际计算量。毛发、面具、服饰与软体填充玩具应按各自条款评价,不能仅凭外观或材料名称推断结果。
报告注明受检部件、材料配置、采用程序及具体结果,保留必要照片或观察记录。结果代表规定试验条件,不是所有火情的防护保证,也不替代机械和化学任务,判定需与玩具类别及版次对应。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软体填充玩具的测试”应先确定适用的玩具及燃烧评价类别。需说明表面纺织或毛绒、填充、头戴或服饰部件的材料、尺寸和实际形态,保留试样与整件关系;不同尺寸或构造的用品可能采用不同程序。
按所列方法规定的取样、预处理、姿态和点燃作用实施,记录适用的燃烧、持续或传播现象及实际计算量。毛发、面具、服饰与软体填充玩具应按各自条款评价,不能仅凭外观或材料名称推断结果。
报告注明受检部件、材料配置、采用程序及具体结果,保留必要照片或观察记录。结果代表规定试验条件,不是所有火情的防护保证,也不替代机械和化学任务,判定需与玩具类别及版次对应。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一般要求”应先确定适用的玩具及燃烧评价类别。需说明表面纺织或毛绒、填充、头戴或服饰部件的材料、尺寸和实际形态,保留试样与整件关系;不同尺寸或构造的用品可能采用不同程序。
按所列方法规定的取样、预处理、姿态和点燃作用实施,记录适用的燃烧、持续或传播现象及实际计算量。毛发、面具、服饰与软体填充玩具应按各自条款评价,不能仅凭外观或材料名称推断结果。
报告注明受检部件、材料配置、采用程序及具体结果,保留必要照片或观察记录。结果代表规定试验条件,不是所有火情的防护保证,也不替代机械和化学任务,判定需与玩具类别及版次对应。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头戴玩具”应先确定适用的玩具及燃烧评价类别。需说明表面纺织或毛绒、填充、头戴或服饰部件的材料、尺寸和实际形态,保留试样与整件关系;不同尺寸或构造的用品可能采用不同程序。
按所列方法规定的取样、预处理、姿态和点燃作用实施,记录适用的燃烧、持续或传播现象及实际计算量。毛发、面具、服饰与软体填充玩具应按各自条款评价,不能仅凭外观或材料名称推断结果。
报告注明受检部件、材料配置、采用程序及具体结果,保留必要照片或观察记录。结果代表规定试验条件,不是所有火情的防护保证,也不替代机械和化学任务,判定需与玩具类别及版次对应。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化妆服饰”应先确定适用的玩具及燃烧评价类别。需说明表面纺织或毛绒、填充、头戴或服饰部件的材料、尺寸和实际形态,保留试样与整件关系;不同尺寸或构造的用品可能采用不同程序。
按所列方法规定的取样、预处理、姿态和点燃作用实施,记录适用的燃烧、持续或传播现象及实际计算量。毛发、面具、服饰与软体填充玩具应按各自条款评价,不能仅凭外观或材料名称推断结果。
报告注明受检部件、材料配置、采用程序及具体结果,保留必要照片或观察记录。结果代表规定试验条件,不是所有火情的防护保证,也不替代机械和化学任务,判定需与玩具类别及版次对应。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应先确定适用的玩具及燃烧评价类别。需说明表面纺织或毛绒、填充、头戴或服饰部件的材料、尺寸和实际形态,保留试样与整件关系;不同尺寸或构造的用品可能采用不同程序。
按所列方法规定的取样、预处理、姿态和点燃作用实施,记录适用的燃烧、持续或传播现象及实际计算量。毛发、面具、服饰与软体填充玩具应按各自条款评价,不能仅凭外观或材料名称推断结果。
报告注明受检部件、材料配置、采用程序及具体结果,保留必要照片或观察记录。结果代表规定试验条件,不是所有火情的防护保证,也不替代机械和化学任务,判定需与玩具类别及版次对应。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软体填充玩具”应先确定适用的玩具及燃烧评价类别。需说明表面纺织或毛绒、填充、头戴或服饰部件的材料、尺寸和实际形态,保留试样与整件关系;不同尺寸或构造的用品可能采用不同程序。
按所列方法规定的取样、预处理、姿态和点燃作用实施,记录适用的燃烧、持续或传播现象及实际计算量。毛发、面具、服饰与软体填充玩具应按各自条款评价,不能仅凭外观或材料名称推断结果。
报告注明受检部件、材料配置、采用程序及具体结果,保留必要照片或观察记录。结果代表规定试验条件,不是所有火情的防护保证,也不替代机械和化学任务,判定需与玩具类别及版次对应。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总则”应先确定适用的玩具及燃烧评价类别。需说明表面纺织或毛绒、填充、头戴或服饰部件的材料、尺寸和实际形态,保留试样与整件关系;不同尺寸或构造的用品可能采用不同程序。
按所列方法规定的取样、预处理、姿态和点燃作用实施,记录适用的燃烧、持续或传播现象及实际计算量。毛发、面具、服饰与软体填充玩具应按各自条款评价,不能仅凭外观或材料名称推断结果。
报告注明受检部件、材料配置、采用程序及具体结果,保留必要照片或观察记录。结果代表规定试验条件,不是所有火情的防护保证,也不替代机械和化学任务,判定需与玩具类别及版次对应。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大于或等于50mm,由毛发、毛绒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玩具的测试”应先确定适用的玩具及燃烧评价类别。需说明表面纺织或毛绒、填充、头戴或服饰部件的材料、尺寸和实际形态,保留试样与整件关系;不同尺寸或构造的用品可能采用不同程序。
按所列方法规定的取样、预处理、姿态和点燃作用实施,记录适用的燃烧、持续或传播现象及实际计算量。毛发、面具、服饰与软体填充玩具应按各自条款评价,不能仅凭外观或材料名称推断结果。
报告注明受检部件、材料配置、采用程序及具体结果,保留必要照片或观察记录。结果代表规定试验条件,不是所有火情的防护保证,也不替代机械和化学任务,判定需与玩具类别及版次对应。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材料质量”检查本项目定义的材料、填充或构造条件。需要说明玩具年龄、受检部件、材质、加工和清洁状态,保留材料与整件的对应,涉及软体填充时还应提供接缝及填充边界信息。
按所列方法完成规定观察、取样或相应机械程序,检查材料缺陷、清洁度、连接或脱出情况。纯材料要求应给出核对记录,需要化学或燃烧数据的内容由对应项目实施,不能靠材料名或外观全部推定。
报告注明受检材料和部位、实施方式及具体结果,附异常照片或资料依据。该项不自动覆盖所有受限物质或燃烧要求,材料成分、迁移和其他项目应根据玩具用途及相应来源方法分别评价。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易燃性”应先确定适用的玩具及燃烧评价类别。需说明表面纺织或毛绒、填充、头戴或服饰部件的材料、尺寸和实际形态,保留试样与整件关系;不同尺寸或构造的用品可能采用不同程序。
按所列方法规定的取样、预处理、姿态和点燃作用实施,记录适用的燃烧、持续或传播现象及实际计算量。毛发、面具、服饰与软体填充玩具应按各自条款评价,不能仅凭外观或材料名称推断结果。
报告注明受检部件、材料配置、采用程序及具体结果,保留必要照片或观察记录。结果代表规定试验条件,不是所有火情的防护保证,也不替代机械和化学任务,判定需与玩具类别及版次对应。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填充材料”检查本项目定义的材料、填充或构造条件。需要说明玩具年龄、受检部件、材质、加工和清洁状态,保留材料与整件的对应,涉及软体填充时还应提供接缝及填充边界信息。
按所列方法完成规定观察、取样或相应机械程序,检查材料缺陷、清洁度、连接或脱出情况。纯材料要求应给出核对记录,需要化学或燃烧数据的内容由对应项目实施,不能靠材料名或外观全部推定。
报告注明受检材料和部位、实施方式及具体结果,附异常照片或资料依据。该项不自动覆盖所有受限物质或燃烧要求,材料成分、迁移和其他项目应根据玩具用途及相应来源方法分别评价。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小零件(除标签和/或说明性文献要求外)”核对玩具及包装的信息与实际产品、年龄和使用方式是否一致。应准备本体、完整包装、说明及制造商资料,保留产品识别、附件和使用配置;不同市场的语言或警告要求需要分别对应。
按本项目来源检查内容、位置、可读性及相应使用或风险说明,将文字与实际结构和已有项目结果对照。指南或免责等条款给出适用条件核对,不自行改写成数值试验,也不把一条警告当作所有要求的豁免。
报告列明标识原文、所在位置、说明页码和具体观察,发现不一致时附照片。信息核对不能代替机械、燃烧或化学检测,也不能以警告补偿所有结构风险,结论须限定于实际核对范围。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可接触边缘(除标签和/或说明性文献要求外)”核对玩具及包装的信息与实际产品、年龄和使用方式是否一致。应准备本体、完整包装、说明及制造商资料,保留产品识别、附件和使用配置;不同市场的语言或警告要求需要分别对应。
按本项目来源检查内容、位置、可读性及相应使用或风险说明,将文字与实际结构和已有项目结果对照。指南或免责等条款给出适用条件核对,不自行改写成数值试验,也不把一条警告当作所有要求的豁免。
报告列明标识原文、所在位置、说明页码和具体观察,发现不一致时附照片。信息核对不能代替机械、燃烧或化学检测,也不能以警告补偿所有结构风险,结论须限定于实际核对范围。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突出物(除浴盆玩具的突出部分外)”检查玩具中儿童可接近的边缘、尖端、突出物或连接。应保留整件与附件、实际装配和年龄信息,区分原始状态和规定作用后的新暴露位置,功能性部位的适用要求需逐条核对。
按照表列方法先确认可接近性,再使用对应尖端、边缘、弯曲或其他规定程序,记录毛刺、断裂和暴露情况。不同材料与几何项目各有评价方式,不能仅凭手触外观代替规定探测或试验。
报告标注受检部位、处理状态、探测或作用程序和结果,附异常照片。结果用于核对加工、固定与结构防护,不直接代表所有年龄和使用情景,各适用小件、夹挤及材料要求仍需分别完成。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可接触末端(除标签和/或说明性文献要求外)”核对玩具及包装的信息与实际产品、年龄和使用方式是否一致。应准备本体、完整包装、说明及制造商资料,保留产品识别、附件和使用配置;不同市场的语言或警告要求需要分别对应。
按本项目来源检查内容、位置、可读性及相应使用或风险说明,将文字与实际结构和已有项目结果对照。指南或免责等条款给出适用条件核对,不自行改写成数值试验,也不把一条警告当作所有要求的豁免。
报告列明标识原文、所在位置、说明页码和具体观察,发现不一致时附照片。信息核对不能代替机械、燃烧或化学检测,也不能以警告补偿所有结构风险,结论须限定于实际核对范围。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钉子及紧固件”检查玩具中儿童可接近的边缘、尖端、突出物或连接。应保留整件与附件、实际装配和年龄信息,区分原始状态和规定作用后的新暴露位置,功能性部位的适用要求需逐条核对。
按照表列方法先确认可接近性,再使用对应尖端、边缘、弯曲或其他规定程序,记录毛刺、断裂和暴露情况。不同材料与几何项目各有评价方式,不能仅凭手触外观代替规定探测或试验。
报告标注受检部位、处理状态、探测或作用程序和结果,附异常照片。结果用于核对加工、固定与结构防护,不直接代表所有年龄和使用情景,各适用小件、夹挤及材料要求仍需分别完成。
玩具和儿童用品的“包装薄膜”检查包装或玩具中的柔软薄膜及袋体结构。应说明其用途、材料、尺寸、开口和实际包装配置,区分作为包装与作为玩具本身使用的部分,保留原始形态及取样位置。
按所列方法确定规定区域的厚度或其他几何检查,核对袋体、开口和适用警告要求。测量位置及计算依方法定义执行,不用供应商名义厚度或一处随意读数替代完整规定程序。
报告写明薄膜部位、取样、目标量和采用方法,必要时附包装照片。结果针对相应物理要求,不代表全部窒息风险均已排除,也不自动覆盖材料化学、安全信息和其他包装要求。
委托前可准备玩具和儿童用品的产品类别、规格批次、包装或安装状态和实际取样部位,并明确本次要做的材料质量、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小于 50mm,由毛发、毛绒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玩具和整体或部分为模压面具的测试、头戴玩具上的飘拂物头巾、头戴饰物等,整体或部分遮盖面部的纺织物面具,玩具化妆服饰,供儿童进入的玩具的测试等具体项目。针对玩具和儿童用品的材料质量,可按哪些标准测试?上海复兴复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可受理上述检查与试验委托。收到样品信息后会核对方法、实际承检范围、取样部位和样品数量。报告应逐项对应所实施的方法、样品状态和结果;需要作合格判定时,还须事先确定适用的产品或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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