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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检测建筑玻璃的光热比,在哪里委托?上海复兴复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可受理建筑玻璃的光热比、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光直接反射比等检测委托,并在委托前核对实际承检范围、方法版次和报告用途。所涉标准分别对应产品要求、试样制备或检测方法;选用时应逐项核对适用范围,不能把不同方法混作一项。以下逐行列出对应方法,并说明各项目的取样关注点与结果解释。
| 检测对象 | 项目/参数 | 检测标准(方法) | |
|---|---|---|---|
| 序号 | 名称 | ||
| 建筑玻璃 | 1 | 可见光透射比 |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 GB/T2680-2021 5.1 |
| 2 | 可见光反射比 |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2680-2021 5.2 | |
| 3 | 太阳光直接透射比 |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2680-2021 5.4 | |
| 4 | 太阳光直接反射比 |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2680-2021 5.5 | |
| 5 | 辐射率 |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2680-2021 5.12 | |
| 6 | 太阳光直接吸收比 |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 2680-2021 5.6 | |
| 7 | 太阳能总透射比 |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2680-2021 5.7 | |
| 8 | 遮阳系数 |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2680-2021 5.9 | |
| 9 | 紫外线透射比 |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2680-2021 5.11 | |
| 10 | 传热系数 |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 JGJ/T 151-2008 6 | |
| 11 | 太阳红外热能总透射比 |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 2680-2021 5.13 | |
| 12 | 光热比 |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 2680-2021 5.10 | |
建筑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对应本项来源方法。本项按规定可见光权重评价光透过玻璃的比例,重点与可见透光表现对应。玻璃的光谱指标应先明确本项所测波段、入射面、镀膜朝向及玻璃组合。可见光、太阳光、紫外与红外采用不同光谱权重,透射、反射和吸收是不同能量路径,不能只测单一波长代替全部指标。送样时说明材料名称、批次、组成与加工或养护状态,受检部位和取样方向保持可追溯;配套产品要求及报告用途应一并提供,确认本项方法确实适用于该样品。
按来源方法取得对应光谱或规定物理量,核对基准、入射几何、试样表面和测量面。计算综合指标时保留所用光谱权重、层间结构及必要的辅助参数,防止把内外表面反射或直接与总透射混写。制样、调节和测量记录应贯通样品编号,规定的平行试验、有效性核查及异常处理分别保留;同一项目列有多个方法时,应明确实际采用的文本和各自条件。
报告逐项写明指标名称、测量方向和计算条件,并保留有效光谱或计算记录。玻璃的光学表现与整窗隔热、遮阳或室内照明效果有关,但不同构造和安装方向的数据不能无依据直接互用。比较批次或进行符合性判断时,使用相同的指标定义、状态及结果单位,所采用产品要求须与实际材料对应,不能由本节单项结果代替未实施的其他性能。
建筑玻璃的“可见光反射比”对应本项来源方法。本项评价指定入射面在可见光范围的反射比例,内外表面应按实际测量方向区分。玻璃的光谱指标应先明确本项所测波段、入射面、镀膜朝向及玻璃组合。可见光、太阳光、紫外与红外采用不同光谱权重,透射、反射和吸收是不同能量路径,不能只测单一波长代替全部指标。送样时说明材料名称、批次、组成与加工或养护状态,受检部位和取样方向保持可追溯;配套产品要求及报告用途应一并提供,确认本项方法确实适用于该样品。
按来源方法取得对应光谱或规定物理量,核对基准、入射几何、试样表面和测量面。计算综合指标时保留所用光谱权重、层间结构及必要的辅助参数,防止把内外表面反射或直接与总透射混写。制样、调节和测量记录应贯通样品编号,规定的平行试验、有效性核查及异常处理分别保留;同一项目列有多个方法时,应明确实际采用的文本和各自条件。
报告逐项写明指标名称、测量方向和计算条件,并保留有效光谱或计算记录。玻璃的光学表现与整窗隔热、遮阳或室内照明效果有关,但不同构造和安装方向的数据不能无依据直接互用。比较批次或进行符合性判断时,使用相同的指标定义、状态及结果单位,所采用产品要求须与实际材料对应,不能由本节单项结果代替未实施的其他性能。
建筑玻璃的“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对应本项来源方法。本项针对太阳光谱中直接穿过玻璃的份额,不包含吸收后向室内的二次传热。玻璃的光谱指标应先明确本项所测波段、入射面、镀膜朝向及玻璃组合。可见光、太阳光、紫外与红外采用不同光谱权重,透射、反射和吸收是不同能量路径,不能只测单一波长代替全部指标。送样时说明材料名称、批次、组成与加工或养护状态,受检部位和取样方向保持可追溯;配套产品要求及报告用途应一并提供,确认本项方法确实适用于该样品。
按来源方法取得对应光谱或规定物理量,核对基准、入射几何、试样表面和测量面。计算综合指标时保留所用光谱权重、层间结构及必要的辅助参数,防止把内外表面反射或直接与总透射混写。制样、调节和测量记录应贯通样品编号,规定的平行试验、有效性核查及异常处理分别保留;同一项目列有多个方法时,应明确实际采用的文本和各自条件。
报告逐项写明指标名称、测量方向和计算条件,并保留有效光谱或计算记录。玻璃的光学表现与整窗隔热、遮阳或室内照明效果有关,但不同构造和安装方向的数据不能无依据直接互用。比较批次或进行符合性判断时,使用相同的指标定义、状态及结果单位,所采用产品要求须与实际材料对应,不能由本节单项结果代替未实施的其他性能。
建筑玻璃的“太阳光直接反射比”对应本项来源方法。本项针对太阳光谱被玻璃直接反射的份额,不能用可见光反射比直接代替。玻璃的光谱指标应先明确本项所测波段、入射面、镀膜朝向及玻璃组合。可见光、太阳光、紫外与红外采用不同光谱权重,透射、反射和吸收是不同能量路径,不能只测单一波长代替全部指标。送样时说明材料名称、批次、组成与加工或养护状态,受检部位和取样方向保持可追溯;配套产品要求及报告用途应一并提供,确认本项方法确实适用于该样品。
按来源方法取得对应光谱或规定物理量,核对基准、入射几何、试样表面和测量面。计算综合指标时保留所用光谱权重、层间结构及必要的辅助参数,防止把内外表面反射或直接与总透射混写。制样、调节和测量记录应贯通样品编号,规定的平行试验、有效性核查及异常处理分别保留;同一项目列有多个方法时,应明确实际采用的文本和各自条件。
报告逐项写明指标名称、测量方向和计算条件,并保留有效光谱或计算记录。玻璃的光学表现与整窗隔热、遮阳或室内照明效果有关,但不同构造和安装方向的数据不能无依据直接互用。比较批次或进行符合性判断时,使用相同的指标定义、状态及结果单位,所采用产品要求须与实际材料对应,不能由本节单项结果代替未实施的其他性能。
建筑玻璃的“辐射率”对应本项来源方法。本项针对玻璃表面热辐射特性,镀膜面的识别与实际受检方向应保留。玻璃热工评价应区分温差传热与吸收太阳辐射后向室内的二次传热。传热系数、太阳能总透射比和遮阳相关指标各有边界,需明确单片或多层构造、气体层及表面辐射特性。送样时说明材料名称、批次、组成与加工或养护状态,受检部位和取样方向保持可追溯;配套产品要求及报告用途应一并提供,确认本项方法确实适用于该样品。
依据所列文本核对采用实测还是规定计算路线,记录玻璃厚度、间隔层、镀膜面及相关边界条件。需要光谱、辐射率或温度参数时采用同一实际构造的数据,不混用不同试件或任意设计值。制样、调节和测量记录应贯通样品编号,规定的平行试验、有效性核查及异常处理分别保留;同一项目列有多个方法时,应明确实际采用的文本和各自条件。
报告说明热工指标、单位、构造和边界条件,二次传热与直接透射分别表达。中心玻璃数据不自动代表带框整窗,工程采用还需结合框材、间隔条、热桥和实际安装关系。比较批次或进行符合性判断时,使用相同的指标定义、状态及结果单位,所采用产品要求须与实际材料对应,不能由本节单项结果代替未实施的其他性能。
建筑玻璃的“太阳光直接吸收比”对应本项来源方法。本项针对玻璃从入射太阳辐射中吸收的份额,按来源规定的光谱及能量关系取得。玻璃的光谱指标应先明确本项所测波段、入射面、镀膜朝向及玻璃组合。可见光、太阳光、紫外与红外采用不同光谱权重,透射、反射和吸收是不同能量路径,不能只测单一波长代替全部指标。送样时说明材料名称、批次、组成与加工或养护状态,受检部位和取样方向保持可追溯;配套产品要求及报告用途应一并提供,确认本项方法确实适用于该样品。
按来源方法取得对应光谱或规定物理量,核对基准、入射几何、试样表面和测量面。计算综合指标时保留所用光谱权重、层间结构及必要的辅助参数,防止把内外表面反射或直接与总透射混写。制样、调节和测量记录应贯通样品编号,规定的平行试验、有效性核查及异常处理分别保留;同一项目列有多个方法时,应明确实际采用的文本和各自条件。
报告逐项写明指标名称、测量方向和计算条件,并保留有效光谱或计算记录。玻璃的光学表现与整窗隔热、遮阳或室内照明效果有关,但不同构造和安装方向的数据不能无依据直接互用。比较批次或进行符合性判断时,使用相同的指标定义、状态及结果单位,所采用产品要求须与实际材料对应,不能由本节单项结果代替未实施的其他性能。
建筑玻璃的“太阳能总透射比”对应本项来源方法。本项包含直接透射与按规定计算的向室内二次传热贡献,须与直接透射比区分。玻璃热工评价应区分温差传热与吸收太阳辐射后向室内的二次传热。传热系数、太阳能总透射比和遮阳相关指标各有边界,需明确单片或多层构造、气体层及表面辐射特性。送样时说明材料名称、批次、组成与加工或养护状态,受检部位和取样方向保持可追溯;配套产品要求及报告用途应一并提供,确认本项方法确实适用于该样品。
依据所列文本核对采用实测还是规定计算路线,记录玻璃厚度、间隔层、镀膜面及相关边界条件。需要光谱、辐射率或温度参数时采用同一实际构造的数据,不混用不同试件或任意设计值。制样、调节和测量记录应贯通样品编号,规定的平行试验、有效性核查及异常处理分别保留;同一项目列有多个方法时,应明确实际采用的文本和各自条件。
报告说明热工指标、单位、构造和边界条件,二次传热与直接透射分别表达。中心玻璃数据不自动代表带框整窗,工程采用还需结合框材、间隔条、热桥和实际安装关系。比较批次或进行符合性判断时,使用相同的指标定义、状态及结果单位,所采用产品要求须与实际材料对应,不能由本节单项结果代替未实施的其他性能。
建筑玻璃的“遮阳系数”对应本项来源方法。本项按规定参照与计算关系评价遮阳相关性能,参考基准必须随计算资料保留。玻璃热工评价应区分温差传热与吸收太阳辐射后向室内的二次传热。传热系数、太阳能总透射比和遮阳相关指标各有边界,需明确单片或多层构造、气体层及表面辐射特性。送样时说明材料名称、批次、组成与加工或养护状态,受检部位和取样方向保持可追溯;配套产品要求及报告用途应一并提供,确认本项方法确实适用于该样品。
依据所列文本核对采用实测还是规定计算路线,记录玻璃厚度、间隔层、镀膜面及相关边界条件。需要光谱、辐射率或温度参数时采用同一实际构造的数据,不混用不同试件或任意设计值。制样、调节和测量记录应贯通样品编号,规定的平行试验、有效性核查及异常处理分别保留;同一项目列有多个方法时,应明确实际采用的文本和各自条件。
报告说明热工指标、单位、构造和边界条件,二次传热与直接透射分别表达。中心玻璃数据不自动代表带框整窗,工程采用还需结合框材、间隔条、热桥和实际安装关系。比较批次或进行符合性判断时,使用相同的指标定义、状态及结果单位,所采用产品要求须与实际材料对应,不能由本节单项结果代替未实施的其他性能。
建筑玻璃的“紫外线透射比”对应本项来源方法。本项使用来源规定的紫外波段与计算权重评价透射,不能从可见光透明程度推定。玻璃的光谱指标应先明确本项所测波段、入射面、镀膜朝向及玻璃组合。可见光、太阳光、紫外与红外采用不同光谱权重,透射、反射和吸收是不同能量路径,不能只测单一波长代替全部指标。送样时说明材料名称、批次、组成与加工或养护状态,受检部位和取样方向保持可追溯;配套产品要求及报告用途应一并提供,确认本项方法确实适用于该样品。
按来源方法取得对应光谱或规定物理量,核对基准、入射几何、试样表面和测量面。计算综合指标时保留所用光谱权重、层间结构及必要的辅助参数,防止把内外表面反射或直接与总透射混写。制样、调节和测量记录应贯通样品编号,规定的平行试验、有效性核查及异常处理分别保留;同一项目列有多个方法时,应明确实际采用的文本和各自条件。
报告逐项写明指标名称、测量方向和计算条件,并保留有效光谱或计算记录。玻璃的光学表现与整窗隔热、遮阳或室内照明效果有关,但不同构造和安装方向的数据不能无依据直接互用。比较批次或进行符合性判断时,使用相同的指标定义、状态及结果单位,所采用产品要求须与实际材料对应,不能由本节单项结果代替未实施的其他性能。
建筑玻璃的“传热系数”对应本项来源方法。玻璃热工评价应区分温差传热与吸收太阳辐射后向室内的二次传热。传热系数、太阳能总透射比和遮阳相关指标各有边界,需明确单片或多层构造、气体层及表面辐射特性。送样时说明材料名称、批次、组成与加工或养护状态,受检部位和取样方向保持可追溯;配套产品要求及报告用途应一并提供,确认本项方法确实适用于该样品。
依据所列文本核对采用实测还是规定计算路线,记录玻璃厚度、间隔层、镀膜面及相关边界条件。需要光谱、辐射率或温度参数时采用同一实际构造的数据,不混用不同试件或任意设计值。制样、调节和测量记录应贯通样品编号,规定的平行试验、有效性核查及异常处理分别保留;同一项目列有多个方法时,应明确实际采用的文本和各自条件。
报告说明热工指标、单位、构造和边界条件,二次传热与直接透射分别表达。中心玻璃数据不自动代表带框整窗,工程采用还需结合框材、间隔条、热桥和实际安装关系。比较批次或进行符合性判断时,使用相同的指标定义、状态及结果单位,所采用产品要求须与实际材料对应,不能由本节单项结果代替未实施的其他性能。
建筑玻璃的“太阳红外热能总透射比”对应本项来源方法。本项针对来源定义的太阳红外热能传递指标,计算覆盖与边界须按该项目方法确定。玻璃热工评价应区分温差传热与吸收太阳辐射后向室内的二次传热。传热系数、太阳能总透射比和遮阳相关指标各有边界,需明确单片或多层构造、气体层及表面辐射特性。送样时说明材料名称、批次、组成与加工或养护状态,受检部位和取样方向保持可追溯;配套产品要求及报告用途应一并提供,确认本项方法确实适用于该样品。
依据所列文本核对采用实测还是规定计算路线,记录玻璃厚度、间隔层、镀膜面及相关边界条件。需要光谱、辐射率或温度参数时采用同一实际构造的数据,不混用不同试件或任意设计值。制样、调节和测量记录应贯通样品编号,规定的平行试验、有效性核查及异常处理分别保留;同一项目列有多个方法时,应明确实际采用的文本和各自条件。
报告说明热工指标、单位、构造和边界条件,二次传热与直接透射分别表达。中心玻璃数据不自动代表带框整窗,工程采用还需结合框材、间隔条、热桥和实际安装关系。比较批次或进行符合性判断时,使用相同的指标定义、状态及结果单位,所采用产品要求须与实际材料对应,不能由本节单项结果代替未实施的其他性能。
建筑玻璃的“光热比”对应本项来源方法。本项比较规定的可见透光与太阳热传递指标,需采用同一玻璃构造及相应定义的分子分母。玻璃热工评价应区分温差传热与吸收太阳辐射后向室内的二次传热。传热系数、太阳能总透射比和遮阳相关指标各有边界,需明确单片或多层构造、气体层及表面辐射特性。送样时说明材料名称、批次、组成与加工或养护状态,受检部位和取样方向保持可追溯;配套产品要求及报告用途应一并提供,确认本项方法确实适用于该样品。
依据所列文本核对采用实测还是规定计算路线,记录玻璃厚度、间隔层、镀膜面及相关边界条件。需要光谱、辐射率或温度参数时采用同一实际构造的数据,不混用不同试件或任意设计值。制样、调节和测量记录应贯通样品编号,规定的平行试验、有效性核查及异常处理分别保留;同一项目列有多个方法时,应明确实际采用的文本和各自条件。
报告说明热工指标、单位、构造和边界条件,二次传热与直接透射分别表达。中心玻璃数据不自动代表带框整窗,工程采用还需结合框材、间隔条、热桥和实际安装关系。比较批次或进行符合性判断时,使用相同的指标定义、状态及结果单位,所采用产品要求须与实际材料对应,不能由本节单项结果代替未实施的其他性能。
委托前可准备建筑玻璃的类别、型号或组成、规格、批次、样品状态及本次拟测项目,并明确本次要做的光热比、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等具体项目。需要检测建筑玻璃的光热比,在哪里委托?上海复兴复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可受理上述检查与试验委托。收到委托资料与受检对象信息后会核对方法、实际承检范围、配置或取样部位和数量。报告应逐项对应所实施的方法、样品状态和结果;需要作合格判定时,还须事先确定适用的产品或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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