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IEC 60901:1996涉及的测试由哪家机构承接,哪家机构可以做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的测试,哪家机构可以做IEC 60901:1996的测试,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检测机构,IEC 60901:1996检测机构
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IEC 60901:1996涉及的测试由哪家机构承接?上海复兴复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可受理单端荧光灯的启动特性、光电特性和阴极特性、流明维持率和寿命等检测委托,并在委托前核对实际承检范围、方法版次和报告用途。本次检测应核对“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的适用版次、条款及受检对象与实施范围。实施时还应按表列方法核对修订件,基准编号相同并不表示修订状态一致。以下逐行列出对应方法,并说明各项目的取样关注点与结果解释。
| 检测对象 | 项目/参数 | 检测标准(方法) |
| 序号 | 名称 |
| 单端荧光灯 | 1 | 启动特性 | 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IEC 60901: 1996+A1:1997+A2:2000+A3:2004+A4:2007+A5:2011+A6:2014 附录A |
| 2 | 光电特性和阴极特性 | 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IEC 60901: 1996+A1:1997+A2:2000+A3:2004+A4:2007+A5:2011+A6:2014 附录B |
| 3 | 流明维持率和寿命 | 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IEC 60901: 1996+A1:1997+A2:2000+A3:2004+A4:2007+A5:2011+A6:2014 附录C |
启动特性
启动和上升时间应分别确认从供电或控制动作开始至何种状态的时间定义,光源初次点亮与达到规定光输出不是同一事件。需明确环境、预处理、配套控制装置和初始状态,防止带有余热的样品改变比较条件。委托提供光源、配套驱动、光学附件和额定状态资料,明确本次测量对象及拟比较的性能要求。
依正式方法同步记录供电动作、时间与光输出变化,保存启动过程和需要判定的上升状态。重复启动、断电间隔及异常情况按所列程序处理,不能以肉眼觉得亮起很快代替规定量值和完整时间记录。温度、供电、稳定过程和光学配置随原始数据保留,所列不同方法的程序与条件分别核对。
报告分别说明实际测得的启动或上升量、样品状态和比较依据。时间结果只覆盖相应光源与驱动组合,不能推断低温启动、长期寿命或任意电压下表现,更换控制装置后应重新确认原结果是否适用。结果限定本次受检组合和实际完成项目,更换驱动、光源或附件后确认适用性,不将局部数据推广至全部性能。
光电特性和阴极特性
光电特性和阴极特性应按单端荧光灯正式方法分别明确光输出、电气量和阴极相关量值,确认受检灯型及配套电路。灯功率、颜色或光通量不能代替阴极特性,接口和工作条件应与方法要求对应。委托提供光源、配套驱动、光学附件和额定状态资料,明确本次测量对象及拟比较的性能要求。
按所列程序建立规定灯电路与稳定运行状态,记录实际供电、灯参数和相应阴极测量。光学与电气读数各自保持可追溯,需要不同状态时分别实施,不把另一种灯头或控制装置组合的数据作为同一样品结果。温度、供电、稳定过程和光学配置随原始数据保留,所列不同方法的程序与条件分别核对。
报告逐项说明实际取得的光电及阴极量值、条件和比较依据,未测内容不作推定。特性数据不能自动说明长期寿命或所有启动条件,更换镇流装置、灯型及受检电路后应重新确认结果適用范围。结果限定本次受检组合和实际完成项目,更换驱动、光源或附件后确认适用性,不将局部数据推广至全部性能。
流明维持率和寿命
寿命及发光维持类项目需区分达到失效终点的时间、规定时间的光通维持和开关循环后的功能状态。先明确试样数量、工作周期、环境及本项判定定义,不能把短时点亮正常写成寿命已经满足长期使用要求。委托提供光源、配套驱动、光学附件和额定状态资料,明确本次测量对象及拟比较的性能要求。
按对应条款运行样品并记录供电、温度、累计时间及各次开关过程,在规定时点测量光输出或观察失效。样品编号与异常、维修或更换记录应一一对应,不能排除失效样后仍沿用原统计口径,也不擅自缩短规定过程。温度、供电、稳定过程和光学配置随原始数据保留,所列不同方法的程序与条件分别核对。
报告分别说明实际完成时长、有效样本、失效判定和维持率基准。不同寿命方法及外推模型须有独立适用依据,实测阶段结果不能自行换算成任意使用年限,更不保证全部批次在任何环境下达到同一寿命。结果限定本次受检组合和实际完成项目,更换驱动、光源或附件后确认适用性,不将局部数据推广至全部性能。
委托前可准备单端荧光灯的光源灯具型号、驱动调光模式、输入功率、测量几何、温度稳定条件、光谱配光或维持率原始数据和评价用途,并明确本次要做的启动特性、光电特性和阴极特性、流明维持率和寿命等具体项目。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IEC 60901:1996涉及的测试由哪家机构承接?上海复兴复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可受理上述检查与试验委托。收到委托资料与受检对象信息后会核对方法、实际承检范围、配置或取样部位和数量。报告应逐项对应所实施的方法、样品状态和结果;需要作合格判定时,还须事先确定适用的产品或合同要求。